来源: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
穗经贸函〔2011〕591号
①申报项目的时间范围:2010年至2011年已完成的项目,实施后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,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以上。(说明:为与省节能专项奖励范围衔接,2000吨标准煤项目原则上向省推荐)。
②项目申报材料文字材料一式四份(含电子版,刻录光盘),请于8月20日前送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受理窗口。
详情请浏览:
http://www.gzii.gov.cn/cms/docInfo!view.action?id=110708095743720&channelId=748